繼承開始時間的確定是如何規定的
一、繼承開始時間的確定是如何規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相互有繼承關係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但是,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也有特定情形下的死亡,為了避免爭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中更進一步明確了繼承開始的時間:
1、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時開始。宣告死亡的,根據民法典第四十八條規定確定的死亡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
2、相互有繼承關係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後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人,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二、私吞遺產的後果有哪些
私吞遺產是違法的,後果是,如果繼承人存在私吞遺產的情況的,有可能在最後少分或者不分遺產,需要經過法院起訴分割;已經私吞的還有被保全凍結的可能。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繼承人應當本着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此,繼承開始後,繼承人要和睦相處,協商分割。協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分割。如果自行私吞財產,可能面臨最後少分或者不分財產的後果,即使已經私吞,法院也會將已經私吞的財產執行回來。
在繼承開始後,各繼承人可以按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分割遺產;被繼承人生前的到期債權,繼承開始後,繼承人可以向債務人主張權利;被繼承人生前所負債務,繼承開始後,債權人可以向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主張償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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