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開始的時間怎樣確定?
被繼承人在去世之後,對於其生前所有的合法財產,可以由其繼承人繼承。但這個繼承也是有一個具體的開始時間,那麼我國規定的繼承開始的時間是怎樣確定的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繼承開始的時間怎樣確定
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繼承開始的時間因情形的不同,有不同的規定:
1、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相互有繼承關係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2、如果相互有繼承關係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並且不能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果幾個死亡人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分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正確認定繼承開始的時間,具有重要意義:
(1)它是遺囑和遺贈生效的時間。
(2)它是確定被繼承人遺產實際內容的時間。
(3)它是分割遺產和放棄繼承權效力應溯及到的時間。
(4)它是法律上的期待繼承權轉化為現實繼承權的時間。
(5)它是確定繼承人範圍的時間。
(6)它是20年最長權利保護期的起算時間,因繼承發生的民事糾紛,從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繼承開始的原因應該是被繼承人死亡,所以,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該即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與繼承相關的人。如果有繼承人出於個人恩怨或侵吞遺產的目的故意不通知其他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的事實,可能會引發弔唁權之類的爭議,不排除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可能。另外,在有繼承權的各方未達成處理一致或未經法院判決前,相關持有遺產的人應該妥善保管遺產。其他繼承人也應儘快瞭解遺產情況。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遺產應由一定的人加以保管,保管人可能是繼承人,也可能是非繼承人;保管遺產支出的費用應當從遺產中扣除或者由繼承人支付;對於享有合法的繼承權但無法參加繼承的人,應保留其應繼承的份額,併為其確定遺產保管人或保管單位。
二、進行遺產分割的方式有哪些
繼承開始後,為避免爭議,應儘快就相關遺產繼承問題進行協商,無法自行協商的,可以找街道、村委會、其他親屬進行協調,也可以找律師進行諮詢分析並聽取相應建議。如協商一致,應儘快達成書面分割意見確認;形成一致後,動產可直接分割,不動產、存款等需要辦理過户的財產,應及時辦理繼承公證後過户;如確實分歧較大,無法協商,建議儘快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判決。實踐中,有些人協商不成也不起訴,就有可能造成時效超過,權利得不到保護,或者雖然沒有超過時效,但相關遺產滅失或狀態發生變化,給繼承遺產造成認定難、分割難等障礙。
關於繼承開始的時間,我國規定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而此時是遺囑繼承還是法定繼承,這還要看實際的情況是怎樣的。由於在遺產繼承的過程中很容易產生糾紛,此時建議當事人最好還是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再進行處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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