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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繼承放棄繼承的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法定繼承放棄繼承的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一、法定繼承放棄繼承的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二、法定繼承順序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本身遺產繼承的時間就發生在被繼承人去世之後,如果法定繼承人是因為一些特殊的原因沒有來得及繼承遺產,但其他人就直接忽視了給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利的情況下,像這種因為繼承權而引發的糾紛一定要在兩年之內及時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