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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是否能變更夫妻共同遺囑

一方是否能變更夫妻共同遺囑
公民可以依照繼承法規(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訂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遺囑是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範圍內,按照法定方式處理其遺產及身後其他事務,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生效的法律行為。遺囑是單方民事法律行為,遺囑的核心精神在於尊重遺囑人生前的遺願處理其身後的財產及其他事務。根據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相關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我國的繼承法並未明文規定共同遺囑,對於共同遺囑的變更,主流觀點認為一方可以就自己財產部分變更遺囑內容。
實踐中一些夫妻在訂立共同遺囑時將遺囑的生效時間不明確或者直接確定為夫妻兩人均去世之後才遺囑繼承人才能進行財產分配,如夫妻一方去世後,另一方變更共同遺囑極易發生糾紛,因此,律師建議夫妻立遺囑,最好分開訂立,不要共同訂立。
法律依據: 《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