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遺囑是否有效?
一、夫妻共同遺囑是否有效?
有效的,夫妻共同遺囑在法律上雖未明確規定,但其仍然是夫妻雙方對於共同及(或)其個人財產的自由處分行為,應受法律保護。並且司法部頒佈的《公證細則》中亦 對共同遺囑的公證辦理作出了規定,該《細則》第15條第2款規定“遺囑人堅持申請辦理共同遺囑公證的,共同遺囑中應當明確遺囑變更、撤銷及生效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該條規定是我國目前對個人遺囑最直接的規定,我國民法典雖未明確規定共同遺囑,但也未排除共同遺囑的有效性。只要共同遺囑符合遺囑的法定構成要件,應該是有效的。
二、夫妻共同遺囑的訂立條件是什麼?
1、雙方存在合法的夫妻關係。無效婚姻下的“夫妻”設立的共同遺囑因不具備共同基礎,所以不能設立共同遺囑。
2、夫妻雙方都具備立遺囑的能力,任何一方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共同遺囑無效
3、夫妻雙方必須具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即夫妻二人設立該份遺囑的目的是一致的
4、夫妻雙方不能在共同遺囑中剝奪生存一方的遺囑撤銷權,否則就會限制生存一方自由處分其合法財產的權利。
夫妻設立了共同遺囑以後,仍可根據具體情況由雙方或一方撤銷該共同遺囑。
1、夫妻雙方或一方立共同遺囑時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因為遺囑並非夫妻的真實意思,所以應當允許立遺囑人撤銷,但應該通過法院提出撤銷申請。
2、夫妻二人如果覺得有必要,可以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共同撤銷先前訂立的遺囑。但如果遺囑是經過公證的,撤銷該份遺囑應當到公證機關辦理撤銷手續。
3、一方撤銷。訂立共同遺囑後,夫妻任何一方反悔,均可對原先所立共同遺囑進行撤銷。但共同遺囑中明確約定撤銷條件,在條件不具備時,其撤銷權應受到限制。
如果共同遺囑屬於是代書遺囑的,就算是遺囑人是二人及以上的,也除了代書人之外,也是必須要由其他的見證人在場的,並且見證人必須有兩人以上,如果是共同遺囑經過公證的,在公證後又對其進行修改的,就應當將最後一份遺囑視為有效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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