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房產遺囑變更需要經過子女的同意嗎
一、老人房產遺囑變更需要經過子女的同意嗎?
老人房產遺囑變更不需要經過子女的同意,遺囑人可以通過與遺囑內容相牴觸的自己的行為,變更或者撤銷原來所立的遺囑。在這種情況下,遺囑人雖然沒有另立新的遺囑,但是其用與原立遺囑的內容相牴觸的自己的行為,也可以變更或者撤銷原立的遺囑。比如,遺囑人訂立一份遺囑,將自己所有的五間瓦房歸其弟繼承。可是後來,遺囑人將這五間瓦房中的三間出賣給了他人,這種情況就應當視為遺囑人變更了自己原立的遺囑;如果遺囑人將這五間瓦房全部出賣給了他人,則應視為遺囑人撤銷了原立的遺囑。即使實踐中有的遺囑人在定立遺囑後,因忘記了自己已經訂立遺囑,而作出了與遺囑內容相牴觸的行為,也同樣應當視為其變更或者撤銷了原立的遺囑。當然這必須是遺囑人本人親自所為的行為。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9條規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者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者部分被撤銷。”這一規定也同樣明確了遺囑人可以用自己與遺囑意思表示相牴觸的行為來變更或者撤銷原來所立的遺囑。
二、遺囑無效的九種情形:
(一)遺囑人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繼承法》第22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
最高法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1條“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因此,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如果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就是無效的。
(二)遺囑內容不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立遺囑人即便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但是如果遺囑的內容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遺囑同樣不具有法律效力。遺囑內容不是立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立遺囑人所立的遺囑是在受脅迫、受欺騙或神志不清的情況下進行的;
2、偽造的遺囑;
3、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三)由於遺囑繼承人的原因導致遺囑無效的
基於遺囑繼承人的原因而導致遺囑無效或部分無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點:
1、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2、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
3、遺囑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而死亡的。
嚴格來説,這些情況下是由於遺囑繼承的原因導致遺囑的相應內容無法實現,並不是遺囑無效。但是,這些情況下和遺囑無效的結果一樣,我們也將其歸類在遺囑無效的情形中。
(四)基於財產處分上的原因而遺囑無效
1、立遺囑人生前已處分了遺囑涉及的財產,導致遺囑無效或部分無效。遺囑是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才產生法律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所以立遺囑人可在遺囑生效前,即生前處分其作為遺產的財產。一旦遺囑人生前處分了遺囑中所涉及的財產,就等於遺囑人變更了原來遺囑中相應的內容,導致遺囑部分或全部無效。
2、遺囑處分的他人的財產導致遺囑無效。 遺囑只能處分立遺囑人個人財產,而不能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家庭成員的共同財產、屬於國家、集體所有的財產或其他人所有的財產。涉及處分他人財產的,遺囑部分無效,但不影響遺囑其他部分的效力。
(五)遺囑違反法律強制性撫養義務而導致無效
1、遺囑中未留特留份而導致遺囑部分無效。《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囑剝奪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份額,一是造成其生存危機,二是將增加社會負擔。這是法定的強制性規定,如果遺囑沒有保留特留份,在遺產處理時,應首先留下必要的遺產,剩餘的部分再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2、遺囑沒有給胎兒保留繼承份額,導致遺囑部分無效。《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最高法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5條“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當從繼承人繼承遺產中扣回” 被繼承人死亡後,撫養子女的義務隨之消失,但對於胎兒出生後是活體的而言,其需要撫養教育費用,遺囑不得侵害其生存的權利。因此,遺囑如果不給胎兒保留相應的份額,將導致遺囑部分無效,應從遺產中撥出一部分作為胎兒的繼承份額。
(六)多份遺囑的內容衝突造成的遺囑無效
多份遺囑的內容存在衝突,必然導致效力較低的遺囑的失效,具體處理原則如下:
1、公證遺囑優先於一般形式遺囑;
2、後訂立的遺囑優先於先訂立的遺囑,無公證遺囑時,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七)遺囑形式不合法導致的遺囑完全失效
遺囑有五種形式,每種形式都有其形式上的要求,如果遺囑的形式不符合要求,會導致遺囑無效。如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沒有見證人或者見證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等都會導致遺囑無效。
(八)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撫養協議間衝突造成遺囑無效
遺贈撫養協議因是雙務的合同,其法律效力最高,其次是遺贈、再次是繼承。對同一財產有不同的方式的,以效力最高的遺贈撫養協議為準。如果,遺囑與遺贈扶養協議、遺贈相沖突,衝突部分的遺囑內容無效。
(九)遺產中的消極財產大於或等於積極財產,即債務清償後無剩餘財產,導致遺囑無效。
遺囑部分無效的情況下,並不影響遺囑其他有效部分的生效,有效部分按照遺囑規定的繼承,無效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處理。如果遺囑全部無效,死者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子女不能想當然的覺得父母現在所有的財產將來都必須要留給自己,有些子女甚至不理解父母把財產無償捐獻給國家的這種行為,在部分子女眼中會覺得父母這樣的做法簡直近乎於瘋狂,就像是父母要更改遺囑的話,子女本身就沒有發言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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