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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的法定分類以及撤銷、無效情形

遺囑的法定分類以及撤銷、無效情形

遺囑是立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對其遺產所作的個人處分或安排,並於立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

其形式分為五種形式: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和錄音遺囑。

公證遺囑是由公證處辦理的遺囑;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由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錄音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 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關於遺囑的撤銷、撤銷: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遺囑的無效

1、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必須是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3、偽造的遺囑無效;

4、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標籤:無效 撤銷 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