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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無效的法定情形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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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無效的法定情形條文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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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無效的法定情形條文是怎樣的啊?

 《繼承法》第22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最高法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1條“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因此,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如果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就是無效的。請重點注意,“在立遺囑時”這個條件。實踐中,對遺囑能力的確定還應注意幾種情況:(1)間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時,所立遺囑有效,發病期間所立遺囑無效;(2)精神病治癒後的成年人,所立遺囑有效;(3)被診斷為痴呆症及年老而神志不清的人所立遺囑無效。
立遺囑人即便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但是如果遺囑的內容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遺囑同樣不具有法律效力。遺囑內容不是立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A、遺囑人立遺囑時受脅迫、受欺騙或神志不清;B、偽造的遺囑;C、被篡改的遺囑內容。這幾種的根本之處在於它違背了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
基於遺囑繼承人的原因而導致遺囑無效或部分無效的情形主要是指: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放棄繼承權、先於被繼承人而死亡的。當然,嚴格來説,這3種情況應是遺囑內容無法實現,並不是遺囑無效。但是,我們到看這3種情況和遺囑無效的法律後果一樣,在這裏也把它歸類於遺囑無效。基於遺囑繼承人的原因而導致遺囑無效或部分無效的情形主要是指: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放棄繼承權、先於被繼承人而死亡的。當然,嚴格來説,這3種情況應是遺囑內容無法實現,並不是遺囑無效。但是,我們到看這3種情況和遺囑無效的法律後果一樣,在這裏也把它歸類於遺囑無效。
比如,遺囑內容是將某房屋在立遺囑人去世後所有權歸屬於其兒子。但實際上,到立遺囑人去世,房屋的貸款還沒還完呢,房屋是不完全所有權。這份遺囑,可能全部無效,可能部分效。要看繼承人在貸款銀行行使權利前如果處理了貸款問題。比如,立遺囑人將在生前已過户給大兒子的房屋又在遺囑中表明給二兒子三閨女。
比如,丈夫寫遺囑將與老伴共同所有的房屋留給兒子,妻子又將沒分家,一家子共同蓋好的另套房屋寫遺囑留給兒子,都將因無權處分導致遺囑無效或部分無效。再比如,違章建築,沒過户的房屋車輛,等等國家、集體、他人所有的財產,都不在遺囑處分的範圍。
遺囑無效的法定情形條文內容介紹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