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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去世第一繼承人都有哪些?

一、妻子去世第一繼承人都有哪些?

妻子去世第一繼承人都有哪些?

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其中配偶,不論男女繼承權是平等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第二順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且不論男女繼承權是平等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俗稱爺爺、奶奶、姥爺、姥姥。

二、繼承順序的其它規定有哪些?

(1)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2)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3)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4)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第12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在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三、撫卹金能作為遺產繼承嗎?

在傷殘職工或革.命軍人生前發給的撫卹金,歸傷殘職工或革.命傷殘軍人個人所有,屬於其個合法財產。因而在其死亡後,依《民法典》,這些撫卹金在其死亡時剩餘的部分可由其繼承人繼承。但是他們生前享有的領取撫卹金的權利,已因其死亡而喪失,不可作為遺產繼承。

當職工因公死亡或革.命軍人犧牲或病故,有關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會按照相應的勞動保險法規及對革.命軍人犧牲與病故撫卹的規定等,給該死者生前撫養、贍養的家屬一定的撫卹金和生活補助費。發給死者家屬這些撫卹金和生活補助費,是因為死者生前對家屬負有贍養、撫養或扶養的義務,當其死亡後,國家或有關單位通過發撫卹金和生活補助費的形式對其家屬予以一定的物質幫助和精神安慰。因而這並不是發給死者的,而是發給死者的家屬的,應由受撫卹的家屬直接享有,而不能作為死者的遺產由繼承人繼承。

綜合上面所説的,對於夫妻一方去世了之後,就代表着一方的個人財產可以作為遺產來進行分配,但對於此繼承者一般都會由第一順位的繼承者來進行平均分割,但如果一方在死前訂立有遺囑的話,那麼就可以按遺囑來進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