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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繼承人去世的遺產繼承順序

第一繼承人去世的遺產繼承順序

在自己的父母或者配偶去世之後遺產繼承是值得關心的問題,遺產繼承理應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很多人遇到第一繼承人去世的情況不知道遺產該如何分配,分配的原則是什麼?下面由我們為您解答。

一、第一繼承人去世的情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二、遺產繼承順序

1、法定繼承的順序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法定繼承人蔘加繼承的先後次序。在繼承開始時,並不是所有的法定繼承人同時繼承遺產,而是按照法定順序進行。第一順序的繼承人較第二順序的繼承人有優先權,但同一順序的繼承人之間,並無先後次序之分。法定繼承人的順序由法律以強行性規範形式表現,因而具有鮮明的法定性、強行性和限制性作用。只要客觀運行的繼承關係屬於法定繼承,則必須遵從這一順序。本法在界定法定繼承人順序時,主要從兩個方面考慮:

(1)因婚姻或血緣而形成的親屬關係的親疏遠近

(2)婚姻家庭法規定的扶養權利義務的強度和現實生活中實際發生扶養效果的程度。 

2、根據《 繼承法 》第10條 、第11條、第12條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的順序是:  

(1)配偶、子女、父母。喪偶的兒媳對公婆、喪偶的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養祖父母與養孫子女的關係,視為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的,可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在第一順序中的繼承人都有平等的繼承權,沒有性別和先後次序之分。  

(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養子女與生子女之間、養子女與養子女之間,是養兄弟姐妹,都可成為第二順序的繼承人,但是被收養人與其親兄弟姐妹之間和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的關係成立而消除,不得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有扶養的關係的繼兄弟姐妹,可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沒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繼兄弟姐妹之間互相繼承了遺產的,仍可繼承其親兄弟姐妹的遺產。  

3、第 10條第2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由此可見,本條所定法定繼承人的順序在法律意義上形成排斥和補充關係,即第一順序必然排斥第二順序,而第二順序在第一順序發生全部空缺時進行補位。只要第一順序中有一個繼承人存在或享有並行使繼承權,即對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產生全面排斥後果,因而,第二順序的繼承人只能在三種情形下才產生補位效果,有權參加繼承:  

(1)第一順序中無繼承人;  

(2)第一順序中有繼承人,但全部放棄繼承;  

(3)第一順序中有繼承人,但全部喪失了繼承權。  

4、如果第二順序中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生前盡的義務特別大,在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時,可以依照本法第14條的規定取得適當部分遺產。但這不是實際繼承權,而是對所盡義務的補償。  

遺產繼承向來是必爭的問題,在第一繼承人去世時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遺產繼承順序和範圍有明確的規定在我們遇到這種情況時要提前準備好,我們可以諮詢本站來幫助您解決遇到的問題以便於能在在繼承上獲得有利先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