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房屋繼承條件是什麼?
一、集體土地房屋繼承條件是什麼?
集體土地房屋繼承條件是必須也是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者是具有以下幾種情況。
(1)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被繼承人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
(2)不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但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本集體組織成員對於身為本集體組織成員的被繼承人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
(3)不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且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本集體組織成員對於身為本集體組織成員的被繼承人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
(4)非本集體組織成員對於身為本集體組織成員的被繼承人的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
二、農村集體經濟房屋繼承的規定是什麼?
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被繼承人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宅基地使用權屬於家庭成員所共同共有的一項權利,繼承人的共有權不因被繼承人的死亡而消滅。
不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但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本集體組織成員對於身為本集體組織成員的被繼承人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一般都認可繼承人的繼承權,但根據法律規定的“一户一宅”原則,不得再另行申請宅基地。
不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且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本集體組織成員對於身為本集體組織成員的被繼承人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即不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且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本集體組織成員的繼承問題,這種情況面臨的最大障礙就是《土地管理法》第62條,“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根據該規定,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不得超量多佔。同時,有學者認為,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取得上的無償性,若允許本集體內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人繼承,其所佔有宅基地將會無端擴大,損害集體其他成員的利益,有違公平原則,取得是無償,但土地是有限資源,正是基於這種對抗性應該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有所限制。但是也有支持者認為,房屋依附於宅基地之上,房屋所有權與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不可分割性,如果否認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勢必分離了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導致房屋所有權全部權能的行使便無法實現,從而也就損害了房屋繼承人的權益,造成資源的浪費。
繼承比較常見的範圍主要就是一些房屋,還有一些動產類型的一些財產,在這個過程當中的話,可能有一些人會比較好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房屋是如何發生繼承的,此時要想繼承的話,必須要符合辦理當中所規定的條件,比如説屬於同一組織內部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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