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繼承法規定遺囑有時效規定?
一、根據繼承法規定遺囑有時效規定?
根據繼承法規定遺囑有時效規定,一般情況下是兩年的訴訟時效。在遺囑裏面不一定都是對於法定繼承人繼承份額的規定,還有很大一種情況是將自己的遺產交給其他親屬或者是朋友,這叫做遺贈,接受遺贈的人,必須不是法定的繼承人才可以。
如果遺囑當中存在着遺贈給他人財物條款的話,那麼受遺贈人應當在法律的規定時間之內表示自己到底是接受遺贈還是不接受,這個時間法律規定為兩個月。
在這裏需要注意的是,不管受遺贈人選擇接受遺產,還是不接受遺贈,都必須做出明確地表示,如果到了兩個月還沒有做出表示的話,意思就是自己放棄了遺贈,如果之後再想獲得這份遺產的話,法律是不予支持的。
二、一般的繼承權訴訟規定是什麼?
1、對於遺產的繼承來説,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就已經得到了遺產,並且可以按照遺囑當中規定的份額來得到自己應當得到的遺產,如果當事人對於繼承的份額或者是方式出現的糾紛的話,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這個訴訟不可以隨意提起,也必須在有效的訴訟時效內提起。如果想要對繼承的相關問題提起訴訟的話,必須得三年的訴訟時效之內進行,超過三年,法院不予支持。
2、對於繼承權糾紛的訴訟時效是開始於自己知道,或者是應該知道自己權利受到侵犯的日子開始計算。但是在我國民法上有一個最長的訴訟時效,對於繼承權的相關問題,也應當適用這個最長訴訟時效,也就是説在繼承之日開始超過20年的,也就超過了最長訴訟時效是不可以再追溯的,如果出現了一些意外情況導致在兩年之內沒有辦法進行速的話,那麼在20年的最先最長訴訟時效之內是可以提起訴訟的,不過這個時效如何應用,應當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決。
3、對於最長訴訟時效的規定當中,只有出現了以下這些情況才可以使用,例如在有效的訴訟期限之內,由於不可抗拒的事由自己並沒有辦法主張權利,例如自然災害,或者是突然生病導致意識不清楚的這種情況。或者是在這個期間已經人民法院開始調節,但是調節的週期較長,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的情況。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遺囑的相關繼承方面的時間是有着明確的限制的,通常情況下是符合我們國家一般訴訟時效的規定,除此之外還有一種特殊情況,也就是在接受贈與的時間是兩個月,必須要完成贈予或者是放棄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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