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繼承糾紛案?
一、農村宅基地繼承糾紛案?
案情簡介
原告原來是廣州户籍人士,後移居香港工作。其父親病逝後留有一棟7層的農村住宅,其中第七層系加建上去的違章建築。其父病逝後,原告要求繼承其父的遺產份額而遭到同胞弟弟,大姐的阻撓,原告委託本所律師作為代理人起訴其胞弟和大姐,要求繼承房產。
辦案思路及心得
被告阻撓的理由,誠如他們的律師所言,原告已經移居境外,不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喪失了社員權,無權繼承其父在農村的宅基地。本所律師經過研究法律後認為,繼承屬於法律事實,不同於宅基地買賣的法律行為。繼承權作為法定的權利,依法受到法律保護,本案不存在原告繼承權被剝奪的法定情形,原告的訴請符合法律。但是違建建築即第7層房子不屬於繼承財產範圍。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繼承法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後的合法財產,遺產在公民死亡後發生繼承事實,由享有繼承權的公民依法繼承。原告作為親生子女,依法享有繼承權,此繼承權不受他人干涉和阻撓,且原告請求繼承房產而不是宅基地,合乎法律規定,遂支持原告訴請。一審判決後,又經過本所律師的努力,原被告雙方終於和解。
二、法律依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百六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百六十四條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條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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