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可以繼承嗎,發生糾紛怎麼辦
一、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可以繼承嗎?
1、宅基地使用權本身不得單獨轉移且不能用於抵押、不能進行繼承
宅基地使用權人可以將地上建築物以出租、贈與、繼承、遺贈的方式轉移與他人,宅基地使用權也隨之轉移,但宅基地使用權本身不得單獨轉移且不能用於抵押,包括不能進行繼承。
2、以户為單位申請的宅基地使用權不能作為家庭成員個人財產進行 繼承
宅基地是村民按户申請使用的,宅基地使用權屬於該户內家庭成員共同共有,户內某個家庭成員死亡,並不必然導致户的消滅,宅基地使用權仍然是家庭共有財產而非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此外,户內家庭成員已退出該集體經濟組織的,亦無權取得宅基地使用權。
3、被繼承人享有的宅基地上房屋已拆除的,繼承人不能單獨繼承該宅基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歸集體所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依法繼承宅基地上所建房屋,並因該房屋產權的合法轉移,而享有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權;但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能單獨繼承宅基地使用權,作為繼承的宅基地使用權人,一旦將房屋拆除就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收回該宅基地。
二、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發生糾紛怎麼辦?
1、協商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據此規定,公民之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2、行政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該法還規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
3、司法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這表明公民之間就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發生的糾紛,只與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條和第53條的規定,先經過有關行政機關的處理,對於處理決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對於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不經行政機關的處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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