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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拆遷房分割繼承是怎樣的

農村宅基地拆遷房分割繼承是怎樣的

在農村,宅基地房屋遇上拆遷,會有宅基地拆遷房,在我國的《民法典》中,有基於“地隨房走”的原則,當繼承人繼承了房產後,便取得了相應的宅基地的使用權,但是不能認定是宅基使用權是遺產的範疇。那麼農村宅基地拆遷房分割繼承方式是怎樣的,下面小編將帶來相關的內容。

農村宅基地拆遷房分割繼承是怎樣的

一、宅基地使用權是特殊的財產 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宅基地使用權是基於村民的特殊身份所體現的特定的用益物權,宅基地使用權是不能繼承的。宅基地使用權是特殊的用益物權,是“特殊的財產”。其特殊性表現為:

1、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從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集體成員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無需交納相關費用,原則上是無償取得。

2、宅基地使用權具有身份性。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與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密切相關,一經設定即具有極強的人身依附性,禁止流轉。

3、宅基地使用權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權為保障農民“居者有其房”而設立,具有社會保障職能。

二、那麼怎樣分割農村房屋遺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 中明文規定:“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三、民法典的這條規定,説明對房屋遺產進行分割時應掌握兩條基本原則:

一是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也就是不能把無法分割的房屋遺產,強行分開、割斷,以致造成生產無法正常進行或給生活帶來不便。

二是不損害遺產的效用,房屋本身就是用來生產經營或居住生活的,不能因繼承分割而改變了房屋的使用屬性,喪失了房屋原有的使用價值。房屋遺產分割不同於其他財產的分割,因為房屋是不動產,不能隨意移動,或因繼承人的實際需要,併兼顧各繼承人的利益,可以採取以下兩種方法分割房屋遺產:

第一種方法是採取折價補償的方法。一般是歸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繼承人應繼承的房屋遺產份額折價補償。房屋作價標準可以由繼承人自行協商確定,或根據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房屋估價標準,並參照當地市場價格合理評定。

第二種方法是採取共有方法,共有分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兩種形式。所謂共同共有就是繼承人對房屋遺產平等地、不分份額地享有所有權,按份共有則是繼承人按份額佔有房屋遺產,並按各自的份額享受權利。

在房屋遺產分割中,儘量採用第一種方法即折價補償的方法比較好,這樣做,可以徹底解決房屋繼承糾紛。採用第二種方法,則應視為對第一種方法的補充,如折價一方因經濟能力負擔不起折價款,而又必須兼顧其他繼承人的利益的,採用共有方法,也可減少矛盾。

四、法定繼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綜上所述,相信您對農村宅基地房屋分割有一定的瞭解了,同理,農村宅基地拆遷房分割也是一樣的。農村宅基地房分割繼承方法主要有兩種,遺產繼承經常因事而異,情況不一樣,會造成分割形式不一樣。如果您的情況較為複雜,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江蘇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