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死亡的權利該如何處理?
一、繼承人死亡的權利該如何處理?
如果繼承人死亡,其繼承權依舊存在,按照法律規定由繼承人的子女代位繼承。如果繼承人也沒有子女的和遺囑繼承人,則死者財產歸國家所有。
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繼承人的權利
1、繼承人有接受繼承和放棄繼承的權利。
繼承人是否接受繼承,是法律賦予的權利。
2、繼承人有取得遺產的權利。
沒有放棄繼承的繼承人自繼承開始便可以取得已死亡的被繼承人的財產。
3、繼承人有請求分割遺產的權利。
遺產被幾個繼承人同時繼承,如經其中某一繼承人的請求,那麼可以將遺產予以分割。當然,分割遺產不得侵害他人和社會的利益。
4、繼承人有管理遺產的權利和義務。
尤其是哪些實際佔有遺產的繼承人,在遺產分割以前應認真管理遺產。
5、執行遺囑的權利義務。
6、償還被繼承人債務的義務。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繳納税款和債務以他的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另外,附義務遺囑繼承或遺贈,如義務能夠履行,而繼承人、受遺贈人無不正當理由不履行,經受益人或其他繼承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義務那部分遺產的權利,由提出請求的繼承人或受益人負責按遺囑人的意願履行義務,接受遺產。
三、繼承權受侵害訴訟時效
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的2年內,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但超過20年不得再提起訴訟。
繼承中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如何體現
我國《民法典》充分地體現了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在確定繼承人的範圍、繼承順序上,兩個繼承順序的劃分依據,不僅是血緣關係、親屬關係,而且還有權利義務關係
(2)在同一順序繼承人中,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3)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本無,《民法典》根據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的,應當享有繼承權,並列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也是依據雙方是否形成扶養關係而確定有無繼承權。
(4)有些人雖不是法定繼承人,但對死者盡了較多扶養義務的,民法典規定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5)遺囑繼承或者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院可以取消他們接受遺產的權利。
(6)按照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或者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7)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必須同時承擔清償被繼承人所欠的税款和債務,不能只享受繼承權利不承擔繼承的義務,但清償税款和債務應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
綜上所述,國家法律規定權利和義務是統一的,想要享受權利就得履行相應的義務,繼承人死亡,其繼承權可以由其合法繼承人代位繼承,但是需要同時履行償還被繼承人的全部債務責任,一般情況下債務償還金額以繼承財產總額為限,清償債務之後的財產才能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合法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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