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放棄財產繼承處理問題怎麼解決?
一、繼承人放棄財產繼承處理問題怎麼解決?
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放棄繼承權,無論對於放棄繼承權人本人或者其他繼承人,還是對於第三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關係。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124條、第1152條的規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放棄繼承權後,其應繼承份額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也就是説,由同一順序的其他繼承人繼承;如果第一順序的繼承人都放棄繼承權,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但是,在所有繼承人都放棄繼承權的情況下,如果又沒有受贈人和酌情分得遺產的人,則其遺產則桂國家或集體所有。由於繼承權的放棄在財產繼承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因此,其放棄繼承權的方式也必須要有明確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1、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是一種資格,具有專屬性,不能放棄。在繼承開始前,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沒有效力,因為這時其享有的是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不能放棄。
2、遺產分割後,作出放棄繼承權意思表示的,其所放棄的不是繼承權,而是財產所有權。
3、如果放棄繼承權會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則不得放棄。例如,負有扶養、撫養、贍養義務的繼承人,提出放棄繼承權以免除其法定義務為條件,或者放棄繼承權後無法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4、繼承開始後,繼承人在遺產處理前沒有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
5、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可以用口頭方式或書面方式向其他繼承人作出,但是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須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在訴訟中,繼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表示放棄繼承。繼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要製作筆錄,由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簽名。另外,放棄不動產的繼承權,需要進行公證。
6、放棄繼承權不能附加條件。
7、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首先針對於繼承權,他是屬於資格專屬性問題,其實繼承人是沒有權利來對該項權利進行放棄的,但是如果當事人認為不想繼承的話,那麼就可以不承認該項財產繼承權,而其所屬的財產由同一順序的繼承人來進行相關繼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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