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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財產應該如何分配

遺囑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 財產應該如何分配

遺囑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遺產該如何分配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份額。有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如(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的規定。

【案例】孫甲,有一子孫乙,一女孫丁,其妻陳丙。1997年,孫甲立下自書遺囑,表示自己死後,房屋24間、存款6萬元給孫乙,另有存款8萬元給孫甲的另一女孫丁(孫丁與其家人居於外省),其餘的財產都歸陳丙所有。2004年4月16日,孫甲因病死亡,遺囑由陳丙為執行人;與外省的孫丁聯繫,發現孫丁已於2003年7月12日因病死亡,留有一子郭戊。郭戊聞知遺囑內容後,以孫丁死於孫甲之前,自己又是孫丁的親生兒子為由,要求代母親孫丁之位繼承外祖父孫甲的遺產,遭孫乙拒絕。郭戊訴至法院。

【律師解析】該案件並不複雜,主要問題為遺囑繼承中是否適用代位繼承?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份額”和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的規定,在上述案件中極有可能發生代位繼承的情形,那麼代位繼承是否適用本案的遺囑繼承,即郭戊是否有權繼承呢?律師認為,遺囑繼承的意義在於遺囑人依自己的意願將自己的財產處分,遺囑繼承是與法定繼承並行的一種遺產處理方式。而且繼承法律關係中過多的強調身份關係。通過《民法典》的規定,可以看出代為繼承實際是對法定繼承的一種補充,因此遺囑繼承中不能適用代位繼承。遺囑繼承人先於遺囑人死亡時,遺囑中涉及該繼承人的遺產“乘機安全小貼士”安全出行要重視應按法定繼承處理。即依照《繼承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來處理。本案中,孫丁先於被繼承人孫甲死亡,其遺囑繼承指定的遺產份額不能由郭戊代位繼承,而應按法定繼承處理。在法定繼承時,孫丁為孫甲的先亡子女,其子郭戊有權代位繼承其應繼份額,還有另兩位第一順序繼承人孫乙、陳丙,三人均分,各得遺產2666.7元。

【審理結果】孫丁已亡,其應繼份額存款8萬元元不能由郭戊代位繼承,而應按法定繼承處理,有繼承人孫乙、陳丙、郭戊(法定繼承中代孫丁之位)三人均分;其餘遺產仍按遺囑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