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財產應該如何分配
遺囑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遺產該如何分配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份額。有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如(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的規定。
【案例】孫甲,有一子孫乙,一女孫丁,其妻陳丙。1997年,孫甲立下自書遺囑,表示自己死後,房屋24間、存款6萬元給孫乙,另有存款8萬元給孫甲的另一女孫丁(孫丁與其家人居於外省),其餘的財產都歸陳丙所有。2004年4月16日,孫甲因病死亡,遺囑由陳丙為執行人;與外省的孫丁聯繫,發現孫丁已於2003年7月12日因病死亡,留有一子郭戊。郭戊聞知遺囑內容後,以孫丁死於孫甲之前,自己又是孫丁的親生兒子為由,要求代母親孫丁之位繼承外祖父孫甲的遺產,遭孫乙拒絕。郭戊訴至法院。
【律師解析】該案件並不複雜,主要問題為遺囑繼承中是否適用代位繼承?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份額”和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的規定,在上述案件中極有可能發生代位繼承的情形,那麼代位繼承是否適用本案的遺囑繼承,即郭戊是否有權繼承呢?律師認為,遺囑繼承的意義在於遺囑人依自己的意願將自己的財產處分,遺囑繼承是與法定繼承並行的一種遺產處理方式。而且繼承法律關係中過多的強調身份關係。通過《民法典》的規定,可以看出代為繼承實際是對法定繼承的一種補充,因此遺囑繼承中不能適用代位繼承。遺囑繼承人先於遺囑人死亡時,遺囑中涉及該繼承人的遺產“乘機安全小貼士”安全出行要重視應按法定繼承處理。即依照《繼承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來處理。本案中,孫丁先於被繼承人孫甲死亡,其遺囑繼承指定的遺產份額不能由郭戊代位繼承,而應按法定繼承處理。在法定繼承時,孫丁為孫甲的先亡子女,其子郭戊有權代位繼承其應繼份額,還有另兩位第一順序繼承人孫乙、陳丙,三人均分,各得遺產2666.7元。
【審理結果】孫丁已亡,其應繼份額存款8萬元元不能由郭戊代位繼承,而應按法定繼承處理,有繼承人孫乙、陳丙、郭戊(法定繼承中代孫丁之位)三人均分;其餘遺產仍按遺囑處理。
-
死亡賠償金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律師解答:不屬於。律師解析:死亡賠償金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1、死亡賠償金,又稱死亡補償費,是受害人死亡後賠償義務人支付受害人近親屬或法定繼承人的一種損失。2、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等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
法定繼承人繼承順序具體是啥
律師解析:法定繼承人繼承順序是:1、第一順序,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配偶、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2、第二順序,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一份真實有效的自書遺囑能具備哪些條件
律師解析:一份真實有效的自書遺囑需要具備以下條件:1、立遺囑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遺囑內容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3、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4、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5、遺囑須不違反社會公...
-
繼承人順位具體是啥
律師解析:繼承人順位:遺囑繼承人、法定繼承人。且前述的法定繼承順位為,配偶、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優於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