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遺囑的遺產分配是怎樣的
一、沒有遺囑的遺產分配是怎樣的
沒有遺囑的情況下,遺產應由法定繼承人按照法定繼承程序繼承遺產。
法定繼承人的範圍,依《繼承法》第10、12條的規定,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與喪偶女婿。並按照以下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與喪偶女婿,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二、繼承份額怎麼確定
我國繼承法對繼承份額規定:
1、同一水平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2、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要予以照顧。
3、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4、對有撫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
5、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不列入繼承順序。
三、對老人照顧較多可以多分遺產嗎?
我國《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條指出: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扶養義務。所以,尊老敬老不僅是我們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而且法律鼓勵每一位公民對老人多關心照顧,多盡一份孝心,對於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以多分遺產,對於沒有孝心不盡扶養義務的繼承人,應當不分或者少分遺產。
遺囑繼承中,只能將遺產分配給法定繼承人範圍之內的人,否則的話就應該屬於遺贈。而這裏的法定繼承人,其實就與法定繼承中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繼承人的範圍重疊。但是在法定繼承中,必須要按照一定的順序來分配遺產,有第一順序繼承人,並且沒有喪失繼承權或者放棄繼承權的,自然也就輪不到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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