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再婚房產繼承法的規定有哪些
一,婚姻法再婚房產繼承法的規定有哪些
“兩人婚後的共同財產的一半” “丈夫的婚前財產”=丈夫的遺產如果丈夫沒有立遺囑,那麼由法定繼承人繼承:
妻子,子女,父母。繼承份額的多少也會考慮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照顧和付出的多少而適當加以調整。
1、如果房子是現在夫妻的共同財產,原則上男方的遺囑只能處理屬於自己一半的房產;
2、如果不立遺囑,那麼涉及男方的遺產,按法定繼承,由其父母、配偶、子女均分繼承;
3、如果沒有遺囑,男方的孩子有權主張繼承。
二、法律條文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1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2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2十六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繼承法的規定對於實際問題的處置是有着不小的作用,但是在基礎環節上還是存在不小的爭議,所以遺囑的解決方式存在不少的問題,有關當事人需要積極的處理,這樣自己的權益維護就會有着積極的現實意義,避免自己的權益遭受直接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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