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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有哪些?

一、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有哪些?

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有哪些?

自書遺囑的三個形式要件,缺一不可:

一是遺囑人親筆書寫。必須親筆書寫,不能用打印的,也不能讓別人代寫,書寫時字跡要清晰,語義要準確,最好別用鉛筆書寫,用毛筆、鋼筆或簽字筆都行,這樣不易被人篡改。

二是簽名。寫完遺囑後,遺囑人一定別忘了簽上自己的姓名,不能用捺手印來代替簽名。

三是註明具體日期。遺囑人必須寫清楚立遺囑的時間,年、月、日三項不得漏掉其中任何一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遺囑有效還有以下要求: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即年滿18週歲且精神狀態正常的人立的遺囑才有效。

2、遺囑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詐所立遺囑以及被篡改、偽造的遺囑無效。

3、遺囑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

4、遺囑應為缺乏勞動能力而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5、不得處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

二、遺囑訂立的形式有哪些?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綜合上面所説的,自書遺囑是由當事人親自來進行訂立,而且在訂立時也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進行書寫,同時對於其中的要件也需要注意,只有遺囑內容合法那麼才能確保此遺囑是屬於有效的,所以,不同的情況所存在的依據就會不一樣。

標籤:遺囑 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