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債務繼承是怎樣的?
1、子女享有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利,就有償還債務的義務。反之,則沒有償還債務的義務;
2、子女享有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利,在償還債務時,以遺產價值為限,債務超出遺產價值的,子女沒有義務償還
當繼承人只有一人時,自應單獨承擔清償被繼承人欠繳税款和所負債務的責任。而在共同繼承中,除遺囑有特別指定的以外,原則上各繼承人應按其繼承份額比例分擔有關税款和債務的清償責任。
在《民法典》上沒有明確規定債務清償的具體辦法,但是司法實踐當中一般是採取兩種辦法:
1、先行清算與清償,然後分割遺產。
依照此種清償方式,共同繼承人首先從遺產中清算出遺產債務,並將清算出的相當於遺產債務數額的遺產交付給債權人,然後在遺產有剩餘的情況下,繼承人可根據各自應繼承的份額,分配剩餘遺產。
2、先分割遺產後清償債務。
一般是用在已經分割了遺產,發現還有債務沒有清償的情況,依照此種清償方式,共同繼承人應先根據他們的應繼份額分割遺產,同時分攤遺產債務,然後各繼承人根據自己分攤的遺產債務向債權人清償債務。但各繼承人應對債權人負連帶責任,以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不受損害。
3、在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果在同一繼承關係中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
不足清償時,剩餘的遺產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若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確定這樣一種先法定繼承後遺囑繼承的清償責任順序,既是為了對債權人的利益加以保護,也體現了遺囑繼承優於法定繼承的原則,表現出對被繼承人的意願以及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照遺囑取得遺產的權利的尊重。(根據我國司法實踐的一般做法,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或遺產保管人在清點完遺產後,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聲明債權,以便於繼承人清償債務。關於債權人聲明債權的時間,一般認為,繼承人不能限定期間讓債權人聲明債權。但是如果債權人超過了法律規定的兩年訴訟時效期間還沒有申請清償遺產債務,債權人將喪失勝訴權,繼承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決定是否承擔該遺產債務的清償責任。)
在繼承遺產的同時,大多數人所瞭解的就是對財產的繼承,希望能分到多少財產。但是,也有債務的繼承,繼承人也是要分擔債務進行償還的,但是如果償還的超出了遺產的範圍,是不需要由繼承人承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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