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遺產的處理是怎樣的?
一、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遺產的處理是怎樣的?
1、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放棄繼承權後,其應繼承份額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也就是説,由同一順序的其他繼承人繼承;如果第一順序的繼承人都放棄繼承權,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2、但是,在所有繼承人都放棄繼承權的情況下,如果又沒有受贈人和酌情分得遺產的人,則其遺產則桂國家或集體所有。由於繼承權的放棄在財產繼承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因此,其放棄繼承權的方式也必須要有明確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3、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4、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5、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6、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放棄繼承的時間規定是什麼?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這裏只是明確了繼承人提出放棄繼承的時限等情形,説明法律規定支持繼承人一般可以放棄財產繼承權利。
“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情形的,其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既然我國繼承法對遺囑繼承人(包括受遺贈人)放棄繼承(受遺贈)的,將其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那何況法定繼承人中的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又為何不按照法定繼承規定辦理呢。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可解釋為當出現其中部分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利,就意味着不放棄的所有繼承權利人的繼承份額相對增加,如果有明確表示部分放棄的,是繼承人自己的權利。
我們國家關於放棄繼承所作出的時間規定,必須是在遺產處理分割完畢之前,否則的話遺產已經處理完畢之後不能夠放棄繼承。雖然説放棄繼承他是當事人所擁有的一項權利,但是也需要符合法律當中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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