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繼承權喪失原因有哪些
一、繼承人繼承權喪失原因有哪些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都喪失繼承權。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繼承人殺害其他繼承人,既包括法定繼承人殺害遺囑繼承人的情形,也包括遺囑繼承人殺害法定繼承人;既包括第一順序人繼承人殺害第二順序繼承人,也包括第二順序繼承人殺害第一順序繼承人,根據司法解釋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如果被繼承人以遺囑方式將遺產指定由該繼承人繼承的,可以確認遺囑無效,並按繼承法第8條處理。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遺棄被繼承人是指對沒有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被繼承人有扶養義務而拒不履行扶養義務;所謂虐待被繼承人是指在被繼承人生前對其從身體上或精神上進行摧殘或者折磨。對遺棄被繼承人的,不管情節是否嚴重,都喪失了繼承權,但繼承人如確有悔改表示且被遺棄人在生前表示寬恕的,可以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虐待被繼承人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後果和社會影響而定。如果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則喪失繼承權,若繼承人確有悔改表現且被虐待人生前表示寬恕的,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4)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所謂偽造遺囑是指以被繼承人的名義製造假遺囑;篡改遺囑是指改變被繼承人所立的遺囑的內容;銷燬遺囑是指將被繼承人所立的遺囑毀滅。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是否嚴重是判斷繼承權是否喪失的標準。根據司法解釋,如果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並造成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
一般情況下,每個人都享受繼承權,但是如果惡意的傷害其他的繼承人那麼就會喪失繼承權。在這裏温馨提示大家一下,沒有出生的胎兒也是有繼承權,在胎兒出生後辦理繼承手續就可以,如果胎兒死亡了,那麼胎兒的那一份遺產由其他繼承人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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