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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繼承人會喪失繼承權

依現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喪失繼承權的事由,有以下四種:

哪些情形繼承人會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也不論是否受到刑事責任的追究,都喪失繼承權。這裏要注意三點:(1)必須是故意殺人。過失殺人不喪失繼承權。(2)不論出於何種動機和原因,只要是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均喪失繼承權。(3)只要是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不論既遂未遂,均喪失繼承權。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繼承人為爭奪遺產殺害其他繼承人的行為,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主觀上有殺害其他繼承人的故意,且具有爭奪遺產的目的。二是客觀上實施了非法剝奪其他繼承人生命的行為。在具體把握時,應注意:

(1)繼承人殺害的對象是其他繼承人。繼承人殺害其他繼承人,是指繼承人實施剝奪其他繼承人生命的違法犯罪行為。這種行為的主體為繼承人,只要是繼承人實施該殺害行為,不論是直接殺害還是教唆他人實施殺害行為,均可構成。但繼承人的配偶或其他親屬獨立實施殺害行為的,不發生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後果。繼承人殺害其他繼承人既包括法定繼承人殺害遺囑繼承人的情形,也包括遺囑繼承人殺害法定繼承人的情形;既包括後一順序的繼承人殺害前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也包括前—順序的繼承人殺害後一順序的繼承人,還包括繼承人殺害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總之,只要繼承人所殺害的是我國法律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範圍以內的人,就為繼承人殺害其他繼承人的行為。

(2)繼承人殺害其他繼承人的目的是為了爭奪遺產。這是構成該行為的主觀要件。繼承人殺害其他繼承人不是為了爭奪遺產,而是為了其他目的,出於其他的動機,其雖會受刑事責任的追究,但不能因此而喪失繼承權。即使因繼承人殺害了其他繼承人而使繼承人實際上可以多得到遺產的,只要繼承人殺害的動機和目的不是為了爭奪遺產,其繼承權也就不因此而喪失。但是,只要繼承人為了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不論其殺害行為既遂或未遂,也不論其是否被追究刑事責任,均喪失繼承權。

3、遺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

遺棄被繼承人,是指依法負有法定義務且具有扶養能力的繼承人,對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繼承人,故意不履行扶養義務的行為。遺棄行為不限於積極的行為,消極的不作為也可構成。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的,均喪失繼承權,而不問其是否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是,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以後確有悔改表現,而且被繼承人生前又表示寬恕的,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虐待被繼承人,是指繼承人在被繼承人生前對其以各種手段進行身體上或者精神上的摧殘或折磨。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的,並不都喪失繼承權;只有虐待情節嚴重的,才喪失繼承權。因此,正確認定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的行為是否為情節嚴重,是確認繼承人是否喪失繼承權的關鍵。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後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但是,只要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不論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其是否被追究刑事責任,均喪失繼承權。如同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的情形一樣,如果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雖情節嚴重,但以後確有悔改表現,並且受虐待的被繼承人生前又表示寬恕的,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但是如果只有繼承人的悔改行為,被繼承人生前未表示寬恕,或者雖被繼承人生前表示寬恕,但繼承人並沒在悔改表現的,則繼承人仍喪失繼承權。

4、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

遺囑是被繼承人生前做出的於其死亡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是被繼承人生前對自己的財產做出的處分決定,是被繼承人按照自己的意願處置其合法財產的法律形式。因此,任何人不能代替被繼承人設立遺囑,任何人不能非法改變被繼承人生前的意願。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受法律的保護。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都是違法的行為。

所謂偽造遺囑,是指繼承人以被繼承人的名義製作假遺囑。所謂篡改遺囑,是指繼承人改變被繼承人所立的遺囑的內容。所謂銷燬遺囑,是指繼承人將被繼承人所立的遺囑完全破壞、毀滅。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燬被繼承人的遺囑,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所謂“情節嚴重”,是指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利益,並造成其生活困難的。

繼承權的喪失於繼承開始時即發生效力。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既可發生於繼承開始前。也可發生在繼承開始後。但因繼承權的喪失是使繼承人失去繼承的資格。因此,繼承權的喪失應於繼承開始時即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