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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喪失的法定原因有哪些

一、繼承權喪失的法定原因有哪些

繼承權喪失的法定原因有哪些

繼承權喪失的法定情形主要有以下幾個,分別是: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絕對喪失)。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絕對喪失)。

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相對喪失)。虐待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後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不論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均可確認其喪失繼承權。如以後確有悔改表現,而且被虐待人、被遺棄人生前又表示寬恕,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4、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絕對喪失)。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並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

二、喪失繼承權有什麼後果

喪失繼承權的原因事實有於繼承開始前發生者,也有於繼承開始後發生者,倘若於繼承開始前發生喪失繼承權之事由,根據當然失權主義自然於該失權事實發生時繼承人即喪失繼承權。

但在有些情況下,如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或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情形下,在法院刑事判決未確定前,繼承人是否構成犯罪尚不確定,但繼承業已開始;又如繼承人偽造、變造、篡改遺囑等行為的有無及程度,繼承人間產生爭執時,仍須等待法院的判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標籤:繼承權 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