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繼承權喪失的情形有哪些
一、繼承人繼承權喪失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法律規定,繼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否既遂,也無論殺害動機為何均喪失對於被繼承人本人的繼承權;另外,該繼承人僅喪失其所所害之被繼承人的繼承權而不是喪失被繼承人以外之第三人的繼承權。
(二)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要求殺害的目的必須是爭奪遺產;與(一)同,該繼承人僅喪失其對所爭奪之被繼承人的繼承權。
(三)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此處要求虐待被繼承人的必須情節嚴重而遺棄被繼承人沒有情節嚴重的要求;另外,依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此種情形若繼承人後來悔改的並且被繼承人於生前表示原諒的,其繼承權可以恢復。因此這種情形下有過錯的繼承人的繼承權並不絕對喪失。
(四)繼承人偽造、篡改或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依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並造成其生活困難的,但是不以此為限其他情形若可認定情節嚴重也導致喪失繼承權。
二、繼承人在什麼情況下會喪失繼承權
繼承權的喪失,又稱為繼承權的剝奪,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發生法定事由時取消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繼承權是公民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而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非有法定的事由,非經法定的程序,任何人不得非法剝奪。只有在發生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或者其他繼承人犯有某種犯罪行為,或者其他嚴重違法或不道德行為的法定事由時,繼承人的繼承權才能被依法剝奪。
對於繼承權喪失的確認,根據《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條,在遺產繼承中,繼承人之間因是否喪失繼承權發生糾紛,訴訟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繼承法第7條的規定,判決確認其是否喪失繼承權。
此外,還應注意《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繼承人有繼承法第7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之行為,而被繼承人以遺囑將遺產指定由該繼承人繼承的,可確認遺囑無效,並按繼承法第7條的規定處理。
繼承權的喪失其實與繼承權的放棄有一定的相似之處,一旦行為產生了法律效力的,那麼繼承人之後就不再享有繼承權了。而在喪失繼承權上面,通常都是因為一些行為而導致的,此時就是被依法剝奪了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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