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未分割的財產可以立遺囑嗎?
一、夫妻未分割的財產可以立遺囑嗎?
未分割的財產可以立遺囑,遺囑處分的對象是夫妻共同財產。對於夫妻共同遺囑,我國《繼承法》沒有明文規定,但也沒有禁止性規定。因此,依“法無禁止便可行”的法律原則,夫妻雙方可以用共同遺囑形式來處分其共同財產。在這裏,還要説明的是,一方死後,活着的一方是沒有權利代替死者立遺囑的。如果遺囑涉及的財產已經走出立遺囑人財產範圍,則對超出的部分無效。
夫妻共同遺囑是指夫妻之間經過商量,對共同財產採取一致意見,用同一個遺囑的方式處理死後的財產。夫妻共同遺囑的設立是基於夫妻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遺囑處分的對象是夫妻共同財產。
二、夫妻共同遺囑何時發生效力
所謂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但共同遺囑在我國《繼承法》上並沒有體現,法律對它並未做出明確規範。
但共同遺囑與被繼承人單獨立遺囑最大的不同是為了保護後去世的被繼承人,若一個被繼承人去世了,就分割遺產的話,後去世的被繼承人就可能會造成生活困難。
因此我們認為,夫妻共同遺囑的生效時間是共同遺囑的所有被繼承人全部去世以後。
三、公證遺囑的形式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辦理遺囑公證需要立遺囑人親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不能委託他人代理。如果遺囑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遺囑公證時,可要求公證機關派公證員前往遺囑人所在地辦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遺囑人如果要變更或撤銷原公證遺囑,也必須由原公證機關辦理。
對於夫妻之間未分割的財產,應當按照共同財產的認定原則進行處理,必須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分割處理,如果是夫妻一方的財產,那麼另一方是沒有權利進行處分的,這時也就不存在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遺囑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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