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辦理自書遺囑的規定是什麼?
一、律師辦理自書遺囑的規定是什麼?
律師辦理自書遺囑的規定是遺囑人要親自書寫遺囑的全部內容,不得找人代筆或者打印。而且遺囑人在書寫遺囑時,儘量不要使用鉛筆以及其它容易被塗改的工具來書寫,以免內容被塗改。
其次就是所立遺囑表達的意思要清楚明確,並且説明遺囑是自己死亡後對所屬財產的處置方法。如果本人沒有在書面上註明“遺囑”字樣,或是僅存日記或有關信件中提到對死亡後財產的處置,那麼將視為無效遺囑。
另外遺囑還要註明立遺囑人的簽名以及遺囑所立時的年月日,這能證明遺囑所做的各項處置都是出於本人意願,這也是遺囑產生法律效力的基本條件。
現實中有許多的遺囑最後都被法院判為無效,那麼這種遺囑問題出現在哪了呢?
二、無效遺囑的問題大多都歸結於這些方面:
1、遺囑是在遺囑人發生危急情況下,由口頭陳述説明的,在危急情況解除後,口頭遺囑無效,必須重新以書面或者錄音的形式重新訂立;
2、遺囑人是沒有行為能力人或者行為能力有限制的,他們所立的遺囑不具法律效力;
3、還有一種是在受到威脅和欺騙的情況下立的遺囑,理應無效;
4、蓄意偽造篡改的遺囑,查實後,不具法律效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為理公證遺囑是需要遺囑人親自去公證機關進行辦理的,而自書遺囑則是由遺囑人自己書寫,並且本人簽名、並註明日期。如果遺囑人需要他人進行代寫遺囑的,則需要找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見證人進行見證,其中一份代寫,並標明書寫日期,簽名,見證人簽名。如果在特殊情況下,遺囑人需要以口述的方式設立遺囑的,則需要對口頭遺囑進行錄音,同樣需要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見證人進行見證。
自書遺囑指的就是遺囑人自己書寫書面的遺囑,然後發生了遺囑繼承。自書遺囑必須是由遺囑人真實意思的意願所表達出來的,而不受到他人的脅迫。所以對於審查人來説,必須要看它的內容是否符合,其次就是在刑事方面也需要符合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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