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律師辦理的遺囑,律師要蓋什麼章才有效?
一、通過律師辦理的遺囑律師要蓋什麼章才有效?
律師事務所章、個人章。
律師辦理遺囑見證需注意下面幾點:
(一)有遺囑的情況
1、委託人的委託手續;
2、委託人自書遺囑(代書遺囑)的過程、或遺囑原件;
3、如委託人提供遺囑原件,律師應為委託人、立遺囑人作調查筆錄(調查事項為委託人提交給律師的遺囑是否真實意思表示等);
4、如委託人當時立遺囑,律師要嚴格審查立遺囑的過程、代書的人、兩名見證人身份是否合法(是否是委託人的親屬)立遺囑人思維是否正常,是否有脅迫的情形等。審查立遺囑人的身份證、財產所有權證等;
5、律師見證當時立遺囑也要為委託人、立遺囑人作調查筆錄。
(二)沒有遺囑的情況
1、與委託人簽訂協議、與立遺囑人簽訂協議並留下委託人、立遺囑人的身份證明、財產證明覆印件;
2、審查委託人提交的遺囑;
3、審查代書人、見證人(鄰居、居委會、街道辦事處)的身份,為委託人作調查筆錄;
4、去見立遺囑人併為其作筆錄(內容為了解立遺囑是否真實意思表示等);
5、回律師事務所作見證書一式三份,交給委託人一份,律師所備案兩份,寫明委託人的基本情況。
二、進行遺囑公證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公證遺囑是所有的遺囑形式中最具有效力的一種,《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正因為公證的法律效力最為明顯,因此對於公證遺囑本身的要求也是嚴格的。
(一)公證遺囑必須嚴格按法定程序辦理:
1、申請。申請人須填寫公證申請書,並出具身份證明、財產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
2、審查。主要審查遺囑人是否有完全的行為能力,遺囑的內容是否合法,遺囑人對遺囑處分的財產是否享有處分權,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等。
3、予以公證。
(二)公證必須到的公證機關辦理,一切單位領導、組織、街道、政府機關等證明都不能稱公證。
(三)公證必須由遺囑人親自辦理。由於立遺囑是與人身關係密切相關的民事法律行為,就象結婚、離婚、收養等一樣,是不能由親屬朋友或律師等代理辦理的。如果遺囑人確有病而無法出門或出門有困難的,可由他人代理去請公證員到遺囑人的住所當面辦理公證手續。
(四)遺囑的審查必須嚴格根據法律而辦理。
在訂立了遺囑後也是需要按照遺囑規定的內容去執行,那麼在訂立遺囑時也是需要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且在自願的情況下訂立的,同時在遺囑中也是需要將自己的財產進行分配,如果在訂立的遺囑中有任何的違法行為後該遺囑也是不具備任何的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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