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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書遺囑公證的法律規定

遺囑,是按法律規定,立遺囑人對生產財產進行處理的承諾。立遺囑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將自己的財產全部或一部分指定由法定繼承人或其它的人繼承。這種法律行為屬於單方法律行為,無須經他人同意,自遺囑人死亡時起,遺囑即開始生效。
合法的遺囑方式包括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及危急時的口頭遺囑。在這些遺囑中,公證遺囑的效力是最高的,但是不代表必須公證,只要符合要求,自書遺囑同樣有效,且不是必須公證。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自書遺囑公證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