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繼承人放棄繼承權需要配偶的同意嗎?
一、一方繼承人放棄繼承權需要配偶同意嗎?
遺產未分割前,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是對自己權利的處分,並不需他人同意;以及一方放棄繼承權的行為導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時方為無效。
物權法 第二十九條 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最高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9.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後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從時間順序上看,在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並不是馬上取得繼承財產的物權,而是指繼承程序的開始,此時,能繼承的遺產份額還處於未定狀態,即不是繼承人的,更不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只有繼承人未做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後,此部分遺產份額才能轉移成為繼承人的財產,繼而配偶才對繼承的財產享有共同所有權。因此,在繼承人作出是否放棄繼承權時,遺產份額根本就還沒有轉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所以也不可能會損害到配偶的利益。
相對於夫妻共同財產來説,有人身性質的繼承權比較特殊,作為特定的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只是對自己權利的處分,與配偶無關,配偶無權干涉。另外,配偶也沒有繼承對方父母遺產的權利,因此在法律上配偶也不享有對此財產的請求權。沒有財產請求權,自然也就談不上一方放棄繼承權是對另一方權益的侵害。夫妻一方放棄遺產繼承權,是依法處分個人財產權利,無需徵得配偶及他人許可。
根據我國《婚姻法》相關規定,夫妻存續期間繼承或者贈與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財產。繼承權為繼承人自己的人身權利,放棄繼承權不需要經過另一方的同意。
二、遺產繼承分割遺產需要遵循什麼原則
(一)、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的原則。
我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因此,繼承人在分割遺產前要注意死者是否留有遺囑,如果留有遺囑,首先應按遺囑繼承方式分割被繼承人的財產。雖有遺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1、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2、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3、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4、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5、遺囑處分的遺產。
(二)、保留胎兒繼承份額的原則。
在分割遺產時,如死者遺有未出生的胎兒,應給胎兒保留應當繼承的遺產份額,其應繼承的數額一般以共同參加繼承的各法定繼承人的平均數額為參考數額。如果胎兒生下是活體,這份遺產由胎兒這一繼承人繼承;如果胎兒出生是死胎,這份遺產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
(三)、物盡其用的原則。
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對於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辦法處理。繼承人在分割遺產時,要注意貫徹這一精神。如:對房屋要照顧缺房的繼承人;對生產工具要照顧生產需要的繼承人;對圖書資料要照顧從事有關業務的繼承人,等等。這樣才能有利於生產和生活的需要。
綜合上面所説的,繼承權是可以放棄的,但放棄也是需要簽訂相關的協議,這也是為了保障自己和他人的權棄,雖説不需要他人的同意,但是也要好好的協商,畢竟是屬於夫妻的財產,這樣才不會引起家庭的矛盾,從而才能更好的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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