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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一個繼承人如果放棄繼承由誰進行繼承?

一、只有一個繼承人如果放棄繼承由誰進行繼承?

只有一個繼承人如果放棄繼承由誰進行繼承?

如果第一繼承人都放棄繼承了由第二繼承人繼承在沒有遺囑繼承的前提下,所有的第一順序繼承人都放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二、第二順位繼承人有哪些

第二順序繼承人是指法定繼承遺產的繼承順序,排在第二順序的人,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針對第一順序繼承人而言。

1、兄弟姐妹。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養子女與生子女之間、養子女與養子女之間,亦屬“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繼兄弟姐妹之間相互繼承了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親兄弟姐妹的遺產)。被收養人與其親兄弟姐妹之間因收養關係成立而不視為兄弟姐妹,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2、祖父母、外祖父母。

被繼承人死亡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可作為第二順序的繼承人蔘與繼承。需要注意的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時:

(1)孫子女、外孫子女不屬於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由其父母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蔘與繼承;

(2)其父母先於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的,孫子女、外孫子女也不是“第二順序繼承人”,而是以“代位繼承人”的身份參與繼承,其在法律上的地位相當於第一順序繼承人。

3、依法履行了《民法典》第二十八、二十九條義務的形成第二順序繼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一千零七十五條:“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對於遺產來説的話,最開始是由繼承人來進行繼承,如果遺囑上的繼承人選擇不進行繼承遺囑的話,需要出示一份拒絕繼承遺囑的聲明,並且要有自己的簽字,這樣才會產生法律效力。如果是簽署的拒絕繼承遺囑的聲明的話,那麼繼承人就不能再進行繼承遺產。

標籤:繼承 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