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與遺產繼承衝突嗎?
一、事實婚姻與遺產繼承衝突嗎?
不衝突的,事實婚姻完全可以繼承遺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見》第13條的規定:“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如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也就是説,如果能構成事實婚姻,男女雙方間有繼承權,而且是作為對方配偶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是:
(1)男女雙方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
(2)男女雙方應是公開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
(3)男女雙方應當具有終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如果形不成事實婚姻,生存的一方就沒有權利作為死者的繼承人取得遺產,但如果符合繼承法第14條的規定,可根據此條取得適當遺產。
二、事實婚姻的解除條件包括哪些?
事實婚姻的解除尚沒有統一的標準,我們認為既然事實婚姻與登記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應同等對待,即事實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過法定方式[即行政手段(到民政部門)或訴訟手段(到人民法院)。在實踐操作中,民政部門往往不會受理事實婚姻的協議離婚請求,所以解除事實婚姻關係最好是到法院(即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事實婚姻當事雙方,或一方,對婚姻法,對婚姻登記條例不夠重視,不夠尊重,所以有條件登記,也不願意去登記。
承認事實婚姻,不等於鼓勵不登記。所以,事實婚姻與登記婚姻,不應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否則,要登記何用?
有鑑於此,法律對事實婚姻的保護,應當是有限的,以促使那些不願登記的人,早日登記,以維護婚姻登記制度的權威性。事實婚姻可以自行協商解除,有爭議的,到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三、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的區別是什麼?
第一,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都具有共同終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不具有這種終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第二,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備公開的夫妻身份,而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往往具有陷落性,臨時性,不具有公開性。
第三,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均無配偶,有配偶的則為事實重婚,非法同居的範圍要比事實婚姻寬。
事實婚姻的雙方並未經過法定的結婚程序締結婚姻關係,只是男女雙方在名義上以夫妻名義對外進行生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已經締結婚姻關係的一方與他人進行非法同居,並形成事實婚姻的,其法定婚姻關係中的另一方在起訴離婚時,法院是可以判決准許離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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