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中的妻子能否繼承丈夫的遺產
根據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8條的規定,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必須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24條第1款規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0條的規定,配侶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配偶的繼承權是基於婚姻關係的存在而產生的,配偶的繼承權是男女雙方兩性結合的必然結果。因此,它是基於婚姻關係而產生的一方權利。
事實婚姻者是否繼承遺產要看具體情況。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法定結婚的條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為事實婚姻,男女雙方互有繼承權。1994年2月1日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經補辦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有繼承權;未補辦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無繼承權。
法律依據:
《婚姻法解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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