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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同居關係要怎麼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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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男女之間的同居關係在我國是屬於非法的關係,當然也就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但在同居關係中可能又會涉及到事實婚姻,因此若男女想要“離婚”的話,就需要區分不同的情況進行處理了。到底男女發生同居關係要怎麼離婚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發生同居關係要怎麼離婚

事實婚姻是相對於法定婚姻而言的,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雖未辦理,但符合結婚登記的實質條件,並且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羣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同居關係指的就是我們常説的“非婚同居”,即男女雙方既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對外也不以夫妻相稱,只是共同生活在一起。除了事實婚姻之外,其它未辦理結婚登記的而同居的單身男女關係均為同居關係。依據及相關司法解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在此以後,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均按同居關係處理

事實婚姻的處理辦法:如果男女雙方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的,法院應按事實婚姻處理,對於感情確已破裂雙方同意離婚的,應當判決離婚,反之,則判決不予離婚。如果男女雙方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的,法院通常告知雙方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的,按關係處理。

同居關係的處理辦法:如果同居關係的當事人起訴到法院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通常這種情況是靠當事人自行協議的辦法予以解決。但是有例外,即屬於《婚姻法》規定的“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需要提醒的是:無論是“有配偶與他人同居”還是普通的非婚同居的,當事人因同居期間或糾紛提起的訴訟,法院都應當受理。

發生同居關係之後,當事人要解除這樣的關係,則需要先區分清楚究竟屬於事實婚姻還是同居關係,這主要是以男女建立關係的時間作為劃分的,針對不同的關係實際的處理自然也是不同的。當然,若是離婚的話,則首先要按照國家的規定辦理了結婚登記,取得了離婚證的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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