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雙方薟的分手協議有效嗎
一、事實婚姻雙方籤的分手協議有效嗎?
事實婚姻雙方籤的分手協議一般是有效的,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只要是雙方自願簽署的協議,且不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這種協議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就是有效的,可以要求對方履行。
分手協議中關於人身關係的內容對當事人是沒有法律約束力的。而協議中涉及到財產內容以及財產關係等則不屬於身份關係的範圍,只要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約定不違反公序良俗、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那麼協議中的這部分內容是有法律效力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事實婚姻怎麼處理?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三、事實婚姻財產分割原則有哪些?
1、男女平等原則。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原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解除事實婚姻關係的只能是雙方私下去簽訂一份分手協議,但雙方當事人如果在事實婚姻關係當中有孩子的話,孩子的撫養權,撫養費等問題,就跟父母是否有與結婚證毫無關係了,即便是法院判決,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各方面的權利也都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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