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事實婚姻是怎麼回事
一、老年人事實婚姻是怎麼回事
依據我國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目前我國已經沒有對事實婚姻進行認定,如果老年人符合結婚的條件,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形成非婚同居關係。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羣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後,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羣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同居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如同居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係對待。
二、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有哪些區別
區別有幾個方面的不同:
(1)欠缺結婚的法定形式要件,即未辦理或者合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以夫妻名義公開共同生活,且具有長期共同生活的目的。這是事實婚姻區別於非婚兩性關係如通姦、姘居等的重要要件;
(3)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均無配偶,已達法定婚齡,無禁止結婚的情形等。
根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最高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條例實施前雙方已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事實婚姻經補辦登記手續的,即轉化為合法婚姻,當事人可以行使離婚請求權。
在我國對這類婚姻人員的認定時,雙方必須雙方都無配偶的,還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同居的。相關的當地村委會和街道委員會對這類人員進行證明,辦理相關的結婚證確保自身的合法婚姻權益,補辦相關的婚姻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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