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雙方同居幾年構成事實婚姻
一、當事人雙方同居幾年構成事實婚姻
現在法律上不承認事實婚姻了,只能算是同居關係,權益不受婚姻法的保護,但權利還能受民事法律的保護。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
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係存在的方式,廣義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狹義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二、法律上承認事實婚姻有哪些條件
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3)、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22週歲,女20週歲);
2、雙方自願結婚;
3、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雙方達到我國的事實婚姻的,應積極的按照法律規定補辦相關的結婚證明。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向當地的民政部門提出申請,核准後下發相關的結婚證。一旦產生婚姻糾紛的,可以憑藉結婚手續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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