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年前事實婚姻離婚怎麼規定的?
事實婚姻離婚怎麼規定?
事實婚姻辦理離婚有兩種方式:
第一,協議離婚,協議離婚需要夫妻雙方親自去民政局辦理,但是因為雙方沒有結婚證,並且在民政局沒有結婚登記的檔案,所以需要夫妻雙方先補辦結婚登記後在重新辦理離婚手續;
第二,訴訟離婚,訴訟離婚需要原告身份證,户口本,起訴狀去法院起訴離婚,因為沒有辦理結婚證,所以原告起訴時需要提交雙方屬於事實婚姻的證據,户口本可以顯示雙方的身份信息情況,如果户口本中沒有寫清楚雙方系配偶關係,可以由當地村委會,居委會出具證明,證明雙方是夫妻關係然後找派出所蓋章確認。
只有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才構成‘事實婚姻’,此時間截點後在法律上為同居關係。 其次,關於同居關係的解除。雙方可以協商解除同居關係,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同居關係並分割同居期間共同所有的財產。
關於孩子的撫養權,原則上會根據哪方條件更有利於孩子的生活和成長來判定 。如果孩子不滿兩歲一般必須由母親撫養,超過兩歲但仍年幼的孩子判給母親的可能性也極大,除非女方沒有意願或被證明沒有能力撫養孩子。撫養孩子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付給撫養費。
夫妻雙方感情完全破裂的情況可以協議離婚,協商一致的可到雙方任何一方户籍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律師可以協助製作離婚協議);
協議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對方户籍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離婚,經常居住地證明一般為一年以上有效期內的居住證,也可以在居委會開具居住證明。有子女需要解決撫養問題的,兩歲以內的孩子一般會判給女方,十歲以上的孩子會考慮孩子自己的意願,除此以外,法官會綜合考慮雙方的經濟能力,居住環境,教育背景,身體狀況等等認定誰更適合撫養小孩。一方撫養孩子,另一方支付撫養費,一般為月收入的20%—30%;有財產爭議的,婚後取得的財產一般平均分配。一方有家暴、虐待、重婚、遺棄、酗酒、賭博等惡習造成對方損害的的屬於過錯方,對方可以要求賠償。
事實婚姻的離婚也和現在的離婚方式是一樣的,有兩種方式,協議或者是訴訟的方式,只是事實婚姻早已廢除,我國已經不承認了,但是在很久之前又存在的有效的事實婚姻,就可以通過以上方式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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