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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事實婚姻的認定方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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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上事實婚姻的認定方法是什麼?

刑法上事實婚姻的認定方法是什麼?

刑法上事實婚姻的認定方法是判斷同居雙方之中的一人是否已經結婚,一般的事實婚姻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事實重婚: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羣眾所公認。也就是説,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係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羣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誌。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二、不能成為事實婚姻的有

1、違背男女雙方意願所形成的事實婚姻

這種事實婚姻由於違背了“婚姻自由”和“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規定,屬於可撤銷婚姻,但這種不符合實質要件的情況是取決於當事人的主觀態度,是隨着當事人的意願的改變而改變的。因此如果當事人在婚後已建立起夫妻感情,不要求解除婚姻關係,可按具備實質要件的事實婚姻處理。若當事人在共同生活期間並沒建立起夫妻感情,並要求解除的,確認其婚姻關係無效,並應從有利於保護善意一方的權益出發予以解除。

2、未到法定婚齡所形成的事實婚姻

對這種婚姻原則上應一律不承認其效力,但在處理時當事人已達法定婚齡的,可按符合實質要件的事實婚姻對待。

3、重婚所形成的事實婚姻

這種婚姻不僅違反了《民法典》的規定,而且有關當事人還會構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責任。對這類事實婚姻應一律確認其婚姻關係無效。當然在有關當事人已離婚或配偶死亡的情況下應按符合實質要件的事實婚姻對待,因為其違法狀態已不存在。

4、近親事實婚姻

由於其不利於子孫後代的繁衍,法律規定禁止這類當事人結婚,其婚姻關係無效。但當事人能夠採取絕育措施,切實保證終身不育,又不違反倫理道德和公序良俗的可按符合實質要件事實婚姻看。

5、有禁止結婚疾病的事實婚姻

禁止這類人結婚是優生優育的需要,也是保障婚姻當事人自身利益的需要。對他們應以科學的態度和依據事實求是的確認其婚姻關係無效,但所處理時如所患疾病已消除或治癒的,應按符合實質要件的事實婚姻處理。

事實婚姻需要滿足任何一方都沒有結婚,此類沒有辦理結婚手續,但是被公認為夫妻關係的,就會被認定為是事實婚姻,此種關係一旦解除,財產糾紛的處理辦法與離婚相似。法律不會禁止事實婚姻的存在,但是為了避免糾紛,最好事先協商確定關係解除後債務糾紛的處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