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與民法事實婚姻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刑法與民法事實婚姻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刑法與民法事實婚姻的認定標準是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但刑法上的事實婚姻是可能構成重婚罪的。民法上的事實婚姻可能按照非法同居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對未按我國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是否構成事實婚姻確定瞭如下認定標準: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離婚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二、重婚罪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三、結婚登記的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自主把握)。
2、結婚年齡:男年滿22週歲。女年滿20週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自主提示)。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1、未到最低法定結婚年齡的。
2、非雙方自願的。
3、一方或雙方已有配偶的。
4、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5、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6、本人的户口簿與居民身份證姓名、出生年月、民族、性別不一致的。
事實婚姻的認定標準任何情況下都是一樣的,區別就在於,有配偶跟別人形成事實婚姻,雙方均無配偶的情況下形成事實婚姻,法律性質是不一樣的。如果雙方均無配偶形成事實婚姻的話,也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只不過這種事實婚姻不是受法律保護的夫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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