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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養與收養有什麼不同

一、寄養與收養有什麼不同

寄養與收養有什麼不同

寄養與收養不同,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1、成立、生效要件不同。寄養並不需要特別的成立、生效要件,一般而言,只需子女的父母與負責寄養的親友協商一致即可;而法律對收養的成立和生效有嚴格的條件限制,不符合實質性條件或者沒有依法辦理收養登記手續的,不能產生收養的法律效果。

2、兩者的後果不同。寄養只發生撫養形式的變化,不產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的轉移或者變更,因而也不會產生擬製的血親關係;而撫養則使得撫養人與被撫養人之間產生擬製的血親關係,使得子女的生父母與子女的父母子女關係解除,撫養人與被撫養人之間形成父母子女關係。

3、兩者的目的不同。生父母將其子女寄養的目的在於委託他人代為撫養照顧子女,而非解除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父母子女關係;而作為生父母的送養人之所以將子女送養,其目的就在於解除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父母子女關係。

二、收養登記手續如何辦理

(一) 收養人申請收養登記時,應當提供以下證件和證明:

1、居民身份證和户籍證明;

2、申請人所在單位出具的,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並加蓋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公章的本人年齡、婚姻、有無子女、有無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自出具之日起3個月內有效)。

(二)收養登記按下列程序辦理:

1、申請。當事人應當到收養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收養登記申請書》,並提交有關的證明材料。

2、審查。收養登記機關受理登記申請後,應當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是否齊全、有效,收養人、送養人、被收養人的條件是否符合我國法律的規定進行審查,並進行必要的詢問和調查。詢問或調查應當製作詢問筆錄或調查記錄。

3、登記。經審查,凡符合收養法律規定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受理登記申請次日起30日內,為申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凡不符合收養法律規定的,收養登記機關不予登記,並對當事人説明理由。

通過上文的講解,我們瞭解到寄養與收養主要有三方面的不同之處,具體包括成立、生效要件、後果、目的等等。因此,各位在現實中一定要注意區分寄養與收養。而要是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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