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送養可以單方送養嗎?
一、非婚生子女送養可以單方送養嗎?
不可以單方辦理送養手續。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第六條
送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送養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組織作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送養時應當徵得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的,並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社會福利機構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或者孤兒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
監護人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孤兒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或者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
生父母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與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其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證明。其中,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的,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係的證明。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的,並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
二、收養相關要求
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後,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民法典》規定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不符合《民法典》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對當事人説明理由。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公告期間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
收養關係成立後,需要為被收養人辦理户口登記或者遷移手續的,由收養人持收養登記證到户口登記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綜上所述,未婚生子女方是不可以單方送養的,送養是需要辦理一系列合法程序的。首先應該有女方的身份證和户籍證件副本,如果是選好了送養房還需要送養方的户籍證件以及送養方願意養子的證明書,如果是社會福利機構提出收養的還需要小孩進入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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