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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母對送養子女有探視權嗎?

一、生父母對送養子女有探視權嗎?

生父母對送養子女有探視權嗎?

生父母對送養子女是否還有探視權,法律上對此並無規定。生父母將孩子送養後,意味着孩子跟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為收養關係的成立消除。不過,實踐中可以從收養協議進行確定。生父母確定送養孩子的,會跟養父母訂立收養協議,將根據以下情況確定探視權:

1、收養協議中約定生父母有探視權,那麼從收養關係訂立之日起,養父母可以按照收養協議,行使探視權。

2、收養協議中禁止生父母行使探視權的,就從收養關係訂立之日起,養父母不能去探望孩子,否則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3、收養協議中未明確約定探視權的,即可以根據對養父母、孩子的影響,確定生父母是否可以行使探視權。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條 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的姓氏,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條 有本法第一編關於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規定情形或者違反本編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效。

無效的收養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三節 收養關係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週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的送養子女的探視權認定情況,對於相關事項的處理,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送養協議來進行認定,雙方可以依據實際的送養情況來進行認定探視權,必須在達成一致意見後才可以具備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