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養子女收取營養費違法嗎?
在我國買賣自己的親生子女或養子女、繼子女的行為,其實都是構成違法的,但這也要認定當事人之間確實是存在買賣行為才行。那實踐中要是當事人以送養子女收取一定數額的營養費,這種情況下是否屬於違法的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民間送養行為收取的“營養費”合法
按照規定,如果不是出於非法獲利目的,而是迫於生活困難,或者受重男輕女思想影響,私自將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給他人撫養,包括收取少量“營養費”、“感謝費”的,屬於民間送養行為,不能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這裏面所收取的“營養費”,就不能算是違法的,法律不會對其追責。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二、以出賣為目的收取的“營養費”實際上違法,將被認定為拐賣婦女、兒童罪。
若是行為人本身是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通過將孩子出賣後獲得“營養費”牟利的,這種情況中所收取的錢額就不屬於合法的。這種行為的判斷主要通過審查將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無收取錢財及收取錢財的多少、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及有無撫養能力等事實,綜合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
《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其中明確規定: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同時明確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屬於“出賣親生子女”:
(1)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生育後即出賣子女的;
(2)明知對方不具有撫養目的,或者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為收取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
(3)為收取明顯不屬於“營養費”、“感謝費”的鉅額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為人具有非法獲利目的的“送養”行為的。
但要是當事人打着收取營養費的幌子,實際上是進行子女的買賣,那麼這個行為就是違法的甚至可以直接認定為犯罪行為,即《刑法》中規定的拐賣兒童罪,那就是要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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