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社會工作機構可以介入嗎?
一、家庭暴力社會工作機構可以介入嗎?
社會工作機構可以介入家庭暴力案件。我國《反家庭暴力》中明文規定在家庭暴力的預防階段和家庭暴力的處置階段社會工作機構都可以介入。
《反家庭暴力法》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家庭暴力預防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協助。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開展心理健康諮詢、家庭關係指導、家庭暴力預防知識教育等服務。
第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二、社會工作者如何介入家庭暴力
(一)服務目標
總體目標:
在人本主義理論、運用社會工作方法介入,服務對象最終能理性看待自己的婚姻,逐步走出家暴的影響,能自己做出合理選擇及提升應對家暴的能力。
在優勢視角理論下,重塑自信,提升對自我的認識,挖掘案主自身的優點,幫助案主認識其優勢,從而達到解決案主外在或潛在的問題。
具體目標:
1、穩定服務對象情緒,讓其緩解壓力和宣泄情緒。
2、使其正確看待並處理自己的婚姻,清楚離婚程序及離婚後果。
3、引發其認識到自己的真實處境,並通過採取具體的行動來改善處境。
4、挖掘其優點,幫助其認識優勢,提升自信。
(二)服務策略
1、與服務對象建立一個良好的專業關係,尊重和接納服務對象感受,疏導其負面情緒。
2、給予服務對象支持,幫助其解決困難。
3、提供支持,輸入希望。
《反家庭暴力法》明確規定社會工作機構可以介入家庭暴力案件。在預防階段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開展心理健康諮詢、家庭關係指導、家庭暴力預防知識教育等服務。同時社會工作機構在發現家庭暴力時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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