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起訴嗎?
一、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起訴嗎?
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起訴,應當通過法律途徑來維權自身合法權益。具體情況下可以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1)遭受家庭暴力或虐待的家庭成員有權提出請求,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λ應當予以調解。調解主要適用於比較輕微的家庭暴力,它的好處在於通過深入細緻的思想工作,根本轉變加害方的錯誤思想,有利於維持家庭團結,維護加害方的自尊心理,從而儘早、有效遏制家庭暴力發展的苗頭。
(2)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這種救濟方式主要適用於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行為。
(3)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4)對於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而對於暴力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受害人或其近親屬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對於被害人因受強制、被恐嚇等原因不能告訴或者由於年老、患病、聾、啞等原因不能親自告訴,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代為告訴。受害人為婦女的,被害人可以向婦女組織投訴,婦女組織應當要求有關部門或單λ查處,保護被害婦女的合法權益。
二、《民法典》對於家庭暴力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第一百零九條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對於家庭暴力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是比較常見的,相關情況的認定上,可以嚴格基於當事人受到的傷害後果來進行判定,當事人向法院起訴後,如果未達到立案標準的,可以以行政處罰來處理的,達到立案標準的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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