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土地免費租賃合同靠譜嗎?
一、永久土地免費租賃合同靠譜嗎?
首先永久土地免費租賃合同不靠譜,因為它是無效的。
土地租賃是某一土地的所有者與土地使用者在一定時期內相分離,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期間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期滿後,土地使用者歸還土地的一種經濟活動。
在租賃合同中,要確定合同的主體,在簽約時務必要認真審核出租人的資格,要核實產權證上記載的權利人與出租人是否一致,要明確租賃物等等。國有土地租賃的年限不得高於同一用途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土地租賃與土地承包是不同的概念,土地承包,是租賃使用農村集體土地。集體土地是村民集體所有,要召開全體村民大會,須2/3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方可對外承包,最長不超過3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二、簽訂土地租賃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項。
1.主體資格。 審查產權證上記載的權利人與出租人是否一致,看出租人是專否對土地具有處分屬的權利。
2.租賃期限。 註明租賃起止日期和租賃年限,仔細查看可租期限。
3.土地信息。 列明租賃土地的名稱、位置、面積、質量等級。
4.簽訂土地租賃合同時須注意:出租人是否擁有該土地使用權,是否屬於轉租;認真審核出租人土地使用權證照,仔細查看可租期限;認真審查出租人自信,重點關注出租人是否將土地抵押;合同中應當明確出租人承擔的各項義務,主要是出租人應當提供的基礎條件等;爭議管轄約定要注意,儘量避免仲裁。
5.出租人擅自中止合同應當賠償損失。出租人擅自中止合同,應當賠償承租人的損失,包括:承租人已經投入開發的資金損失,在承租土地上建設廠房等物件損失,預期利益損失,工人工資損失,產品廢棄損失等。
綜上所述,永久土地免費租賃合同並不靠譜,因為該合同違反《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簽署這樣的合同是無效的,為避免上當受騙,在簽訂土地租賃合同時,需注意核實查驗主體資格、租賃期限、土地信息、出租人是否擁有該土地使用權,是否屬於轉租等事項,確保自身資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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