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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起算時間從哪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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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冷靜期起算時間從哪開始?

離婚冷靜期起算時間從哪開始?

從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算起。

1.從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算起。

2.《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3.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協議離婚的法定程序有哪些?

準備好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證,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離婚協議書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4.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協議的內容應當有利於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5.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係。

6.需要注意的是:協議離婚,需要對財產分割和孩子撫養進行協商,辦理登記時須是對財產分割真的已分割完畢,而不是為了儘快離婚,財產實際沒有分割完,如果你是非常想盡快解除婚姻,建議你找個專業的律師找對方把財產問題儘早解決,不要因此而有所遺漏,之後,再去辦理離婚登記。

三、訴訟離婚的法定程序有哪些?

需要到法院起訴離婚,定期開庭,如果不服判決,可以在15日之內向上一級法院繼續提起訴訟。

1、到法院起訴離婚,當事人首先要向法院遞交《民事訴狀》,訴狀中應註明離婚的訴訟請求及事實和理由。(《民事訴訟法》第110條)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後,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並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2、定期開庭。

3、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應當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4、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徑行判決、裁定。

離婚冷靜期的起算時間要從收到婚姻登記機關的離婚登記申請之日算起,協議離婚要準備好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證以及結婚證,然後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離婚協議書,訴訟離婚需要到法院起訴離婚,定期開庭,不服判決的,15日之內應向上一級法院繼續提起訴訟。